要求登记权. (1)S-1 表格登记权。在提交截止日后、可登记证券被处置或不再受限于 144 规则前,如果登记申请未生效,导致可登记证券持有人不能出售其所持有的可登记证券,且目标公司不具备提交 S-3 表格登记申请的资格,则持有 750,000股(依股票分拆、反向拆股等交易相应调整)以上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针对发行在外的可登记证券进行 S-1 表格登记。目标公司应在该等请求提出之后四十五(45)天内,对此等以及其他可登记证券持有人要求一并进行登记的可登记证券进行 S-1 表格登记。
要求登记权. 附带登记权。在提交截止日后、可登记证券被处置或不再受限于 144 规则前,如果目标公司拟根据美国证券法对任何现金公开发售的证券进行登记,则目标公司应立即通知所有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有权在收到该等通知后的二十(20)日内通知目标公司,要求目标公司将其持有的可登记证券附带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