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样本条款

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该日风险监控指标 a 等于或低于止损线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将于收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风险监控指标 a 高于预警线。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 增。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无论之后风险监控指标 a 是否恢复至预警线之上,自【】起,劣后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将放弃其已向信托计划追加但未取回的全部信托资金,劣后委托人放弃的信托份额及信托利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放弃的已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该操作是不可逆的。自【】起,投资顾问丧失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投资顾问丧失表决权,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均归属于优先委托人, 由优先委托人享有并行使上述权利。 后续受托人应根据优先委托人指令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此处所有指令指在流通期内发送的指令,在此期间若优先委托人未及时提供变现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该止损及变现操作不可逆。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有权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该日风险监控指标 a 等于或低于止损线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将于收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风险监控指标 a 高于预警线。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 增。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无论之后风险监控指标 a 是否恢复至预警线之上,自【】起,劣后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 受益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将放弃其已向信托计划追加但未取回的全部信托资金,劣后委托人放弃的信托份额及信托利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放弃的已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该操作是不可逆的。自【】起,投资顾问丧失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投资顾问丧失表决权,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均归属于优先委托人,由优先委托人享有并行使上述权利。
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如 T 日信托单位净值≤0.70 元,受托人在不迟于 T+1 日 9:30 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于 T+2 日 12:00 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 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0.75 元。 增强信托资金追加金额应满足以下条件: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预警线-T 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委托人代表出具的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之后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是否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将不再接受委托人代表的任何投资建议,并自 T+2 日 13:00 起,对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该操作是不可逆的。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政策法规等导致受托人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 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该日风险监控指标 a 等于或低于止损线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将于收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须在【T+1 日 13:00】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风险监控指标 a 高于预警线。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权利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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