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息、结息和付息. 7.3.1 贷款利息自贷款成功发放日起(含发放日)开始计算,按日计息。计算公式为:贷款利息=当前未归还本金*日利率*资金计息天数,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如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人将不再另行通知您。
7.3.2 如您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贷款人足额偿还已到期款项的(包括贷款人宣布贷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您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3.3 如您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自贷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7.3.4 对于即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计息、结息和付息. (1) 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后并生成相应电子借据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日计息。
(2) 如乙方未按约定的还款日向甲方足额偿还已到期款项的(包括甲方宣布贷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的),即视为乙方逾期,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借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乙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甲方有权自贷款被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 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贷款发放
6.1 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资金从甲方账户划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