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批复 样本条款

设立批复. 沈阳市房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 1998 年 8 月 10 日出具《关于组建沈阳新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沈房国资[1998]19 号),同意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热电工程筹建处从原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分离出来后组建成立沈阳新北,组建后的沈阳新北为沈阳市房产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设立批复. 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出具《关于同意设立江苏联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批复》(泰开复[2007]78 号),同意科创投资投资设立联美生物能源,原则同意其作为投资方签订的联美生物能源公司章程。 泰州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出具《关于同意兴办外商独资企业江苏联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批复》(泰政复[2007]89 号),同意科创投资独资兴办联美生物能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7 月 25 日向联美生物能源颁发了批准号为商外资苏府资字[2007]73284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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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设立情况 公司原名海南侨联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4 年 8 月,是由一批知名华侨、侨眷发起组建,经原海南行政区公署海行函(1984)964 号文批准设立,并经原人民银行海南行政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股票和美元股票。 至 1990 年底,公司累计发行股票 21,830,800 元,全部股东均为社会个人。 1991 年和 1992 年为壮大公司实力,优化股权结构,海南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海南孚德高技术有限公司)、海南亚太工贸有限公司、海南正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亚太奔德有限公司、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及海南证大资产管理公司等六家法人单位先后向公司投入股本 420,000,000 元,成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1992 年 10 月 4 日,公司经过股份制规范化重组后,由原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琼股办字(1992)32 号文确认为规范化社会公众公司,并批准名称由“海南侨联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南华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993 年 10 月,国家体改委批准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1996 年 9 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226 号文批准和上交所上证上(96)字第 082 号文审核同意,公司股票于 1996 年 10 月 8 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0759。 上市时公司股本为 98,746,200 股,海南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2,2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22.2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 契約分存 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雙方簽章或按手印,寫明戶籍、通訊住址及統一編號並分存契約,以免權益受損。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根拠法令 □地方公共団体の物品等又は特定役務の調達手続の特例を定める政令第11条第1項第 号 ■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167条の2第1項第2号

  • 投资设立 合肥招盛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合肥 合肥 房地产业 - 100.00

  • 申込方法 テレビ画面上に表示される指示又は当社が別に定める方法により申込みを行っていただきます。テレビ画面上に表示される指示により、申込みする場合は、購入操作を実行することにより、申込みは確定し、予約✰場合は、予約対象番組✰放送開始と同時に申込みは確定します。

  • 承保范围 一、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同。

  • 主营业务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件、部件开发;零售兼批发电子设备、现代化办公设备;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布线,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与集成、医疗设备销售;交通工程电子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安全防范设施、屏蔽室设计施工;数据恢复。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 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含本数),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准。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本总额变动,则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