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业绩奖励的依据. 设置超额业绩奖励的依据为《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对标的资产交易对方、管理层或核心技术人员设置业绩奖励安排时,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 20%”。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若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超过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则超过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 30%金额为超额业绩奖励,超额业绩奖励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0%。可见,本次交易业绩奖励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