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质疑及投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58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商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及投诉. 38.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 供应商若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3 供应商在提出质疑时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质疑函。受理答复质疑的部门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具体联系方式及相关事项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联系方式为准。
38.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 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金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投诉书。受理答复投诉的部门为金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及相关事项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联系方式为准。
38.5 供应商在递交质疑函或投诉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行业监管部门递交,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质疑函或投诉书。质疑函和投诉书范本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下载。
询问、质疑及投诉. 询问、质疑及投诉联系电话:000-00000000十一、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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