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交換. 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於不違反本協定之範圍內,應相互交換所有可能有助於實施本協定之規定或為雙方領域、其所屬行政區或地方機關所課徵本協定適用租稅有關國內法之行政或執行之資訊。資訊交換不以第一條規定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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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交換. 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於不違反本協定之範圍內,應相互交換所有可能有助於實施本協定之規定或為雙方領域、其所屬行政區或地方機關所課徵本協定適用租稅有關國內法之行政或執行之資訊。資訊交換不以第一條規定之範圍為限一、 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為執行本協定,應相互交換必要之資訊。經交換之任何資訊應以密件處理,且僅能揭露予與本協定所指租稅之核定、徵收、執行、起訴或上訴之裁定有關人員或機關(包括法院及行政部門)。上述人員或機關僅得為上述目的使用該資訊,但得於公開法庭之訴訟程序或司法之判決中揭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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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交換. 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於不違反本協定之範圍內,應相互交換所有可能有助於實施本協定之規定或為雙方領域、其所屬行政區或地方機關所課徵本協定適用租稅有關國內法之行政或執行之資訊。資訊交換不以第一條規定之範圍為限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於不違反本協定之範圍內,應相互交換所有可能有助於實施本協定之規定或為雙方領域、其所屬政府機關或地方機關所課徵本協定適用租稅有關國內法之行政或執行之資訊。資訊交換不以第一條規定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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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交換. 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於不違反本協定之範圍內,應相互交換所有可能有助於實施本協定之規定或為雙方領域、其所屬行政區或地方機關所課徵本協定適用租稅有關國內法之行政或執行之資訊。資訊交換不以第一條規定之範圍為限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於不違反本協議之範圍內,應相互交換所有可能有助於實施本協議之規定或為本協議適用租稅有關雙方領域國內法之行政或執行之資訊。資訊交換不以第一條規定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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