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義務 样本条款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及客戶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條款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本條之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 1. 雙方當事人對所有由他方提供經標明為「機密」或相同意旨之有關技術或商業性文件或其他資料有保密義務,不得於未經他方書面同意前洩露予任何第三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根據法令或法院裁判應為揭露者。 (2) 上述資料已對外公開者。 (3) 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任何義務,應為揭露者。 2. 依「停車場經營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附件 I)須保密或受保護之文件及資料,例如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者。
保密義務. 乙方就甲方認為機密之資料,無論甲方以口頭或以書面標示密件等類似字樣(以下簡稱
保密義務.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受益人就各信託所涉及之各項往來、交易資料,除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保密義務. (一) 本片製作期間,甲乙雙方約定本片之商業機密、其他機密資訊(包含影像、圖片、計畫、劇本、對白、影帶、人物、造型、橋段、動 作、聲音),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在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於公開場合中以任何通訊工具(包含圖像、影片、文字、口述、手機通訊等)或媒介方式(包含電視、廣播、網路等過去或現在與未來以發明之任何媒體)發表或告知任意第三人,若因此使得甲方蒙受不必要之誤解損失,將視同違約,乙方及乙方成員應負賠償之完全責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及乙方成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保密義務. 貴公司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 貴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委託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農會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條款網路 ATM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 一、 本契約所稱之專有資訊係指任一方所有或持有他方之一切商業、技術、生產或其他業務資訊,而無論其是否標註機密字樣。但不包括下列事項: (1) 該資訊於提供時,已屬公開或眾所週知者; (2) 該資訊係取自第三人所取得,而該第三人對資訊未負任何保密義務者; (3) 非因甲、乙任一方或彼等之關係企業之作為或不作為而成為眾所週知者; (4) 該資訊於提供前,已為收受者所知悉且無保密義務者。
保密義務. 立約人同意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如交易過程中使用電話、網路、簽帳金融卡及其他一切往來約定密碼等,倘輸入之密碼等相關往來憑證資料正確, 貴行均得認定為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對於該等密碼及約定之相關往來憑證,立約人應盡保管及保密之責,如因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密碼或相關往來憑證時,所致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責,如 貴行因此受有任何損害時,亦應由立約人負賠償之責。惟 貴行對資訊系統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或相關往來憑證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 貴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