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样本条款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收优惠审批及备案文件、《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六部分“
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税收优惠. 根据第 G17030740407 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9 年 7-12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发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644000909),有效期三年。发行人已于2019年7月1日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认定办公室提交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复审申请材料。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示广东省2019年第二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行人已被列入广东省201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且已通过公示期。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尚在等候主管部门颁发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获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正中珠江出具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20]第G17030740441号)认为,发行人编制的纳税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2019年7-12月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浩进照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东进软件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浩进照明、东进软件2019年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报告期内根据产品分类享受按规定税率免抵退税的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智构桁架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申请均已在广东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系统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的审核。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中的“C3872照明灯具制造”行业,主要出口产品为演艺灯光设备属于灯具行业产品。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将灯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2018年10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从2018年11月1日起将灯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6%。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1日起,将灯具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6%调整到13%。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智构桁架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优惠合法、有效。
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及其提供的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0 年 8 月 8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更。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文件并经本所核查税收优惠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优惠凭证,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有效。
税收优惠.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二)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认为,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对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税收优惠.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 号),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该部分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