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样本条款

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根据 2023 年 2 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对财务性投资界定如下:
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1、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财务性投资的相关定义 (1) 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 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 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2) 围绕产 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 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 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 金额较大是指,公司 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2、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关于类金融业务的相关定义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业务计算口径。
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适用意见,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1、 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2、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4、 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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