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 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4)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15)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7)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8)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9) 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2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21)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2)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3)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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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 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 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 )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或参与飞行活动者除外)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 自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起 90 日内(续保无 90 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探险活动、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大于 18 米的活动; 13)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4) )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15) )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 )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7)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8)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19) 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脊椎间盘突出症; 2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1) )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22)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2) 23)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3)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24) 被保险人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 25)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等的疾病治疗或外科手术,除非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之日起持续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 26)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27) 既往病症(见释义 8.4)及其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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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 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 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具备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被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 5)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6)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 7) 被保险人疾病、食物中毒、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或高山症、猝死; 8) 保单生效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9)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含流行疫病(见释义 8.2),及大规模流行疫病(见释义 8.3),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服药治疗或心理行为治疗期间); 3)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被保险人参与恐怖分子行为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4)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15)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7)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8)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9) 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2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21)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2)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3)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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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 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间接地造成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 )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自伤或自杀时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 )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9) )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 受保前已存在之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及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之日起九十天内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跳伞,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 18 米以上的活动; 13) )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4) )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15) )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 )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7)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牙科治疗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8)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不必要的手术; 19) 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脊椎间盘突出症; 2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21) )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22)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2) 23)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3)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24)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引起的伤害; 25)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等的疾病治疗或外科手术,除非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之日起持续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 26)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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