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 被保险人亲属、雇员或受雇人伤亡或财物受损;
3) 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物受损;
4) 被保险人履行任何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即使无该项合同存在,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机动车辆、飞机、船舶、武器或非犬类宠物所致者;
6) 交易、商业行为或执行职务行为;
7) 任何罚款和罚金;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 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 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 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
5)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6)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7)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8) 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9)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10)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武装叛乱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为。
(2)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无论被保险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期间。
(11) 先天性畸形。
(12)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4) 被保险人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
(15) 被保险人于海军、空军、陆军服军役或以警察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16) 被保险人从事采矿业、地下作业、山洞作业、水上作业、五米以上高处作业的职业活动期间。
(17)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8)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9) 妊娠、流产、分娩及由此引起的伤害;性传播疾病引起的伤害;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
(2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食物中毒。
(21)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22)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按摩及针灸治疗。 (23)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其雇用的家政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其雇用的家政人员受酒精、毒品或药剂影响。
3) 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故意行为。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
4)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见释义 8.3)。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条款,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 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的保险事故(见释义 10.5),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见释义 10.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10.7)(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的既往病症(见释义 10.8)及其并发症;
4) 被保险人等待期内(连续投保无等待期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自驾车不能行驶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车辆参与赛车﹑拉力赛﹑速度或耐久性测试以及在非官方道路上驾驶;
2) 由于战争﹑暴乱﹑叛乱﹑政治示威﹑抢劫﹑罢工﹑军事或反恐行动,地震﹑气候反常和大气现象造成的灾害,核裂变现象以及人工操作原子粒子加速引起的辐射;
3) 因故意损坏,破坏或者参与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故障;
4) 车辆的抛锚是直接或间接的因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介入引起的;
5) 车辆故障后引发的任何相关费用或财产损失;
6) 车辆未保持在适合于在道路上行驶的状况;
7) 车辆用于出租车或租赁等商业用途;
8) 车辆用于试乘﹑试驾用途;
9) 任何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问题;
10) 由于非事故原因陷入困境的情况;
11) 当顾客车辆的驾驶人员处于下列任一情况者:
11.1) 处于醉酒状态中。如果顾客车辆的驾驶人员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交通法、机动车行驶法、道路安全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则视为醉酒。
11.2) 当顾客车辆驾驶人员处于毒品、毒物、非处方的麻醉剂的影响下。
11.3) 不具顾客车辆类别应有的驾驶证或相应证件,或驾驶证等证件因违规而被吊销或吊扣的。
11.4) 因顾客或顾客委托的驾驶人员违规,而导致超员、运载物品或动物的重量、乘载或安排方式上违规,并成为事故或损失的主要原因的;
11.5) 当顾客车辆不具备应有的文件或证明(包括技术检验及强制性保险)或不符合法定的、受益人车辆运行公共道路交通的要求的;
11.6) 当顾客车辆运载碳氢燃料、易燃易爆或有毒矿物质或其它物料造成损失的;
11.7) 当顾客车辆作为救护车运载伤员或作为灵车运载死者的;
11.8) 当顾客车辆所承载的行李未做良好包装或承载了易碎易腐物品的;
11.9) 当顾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对交通法规规定的顾客车辆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项目不承担责任。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 既往病症及自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起 90 日内(续保无 90 日规定)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1)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3) 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4) 自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不受此限)及不明原因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