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和义务 样本条款
责任和义务. 1、 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认证标准的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按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费用。
责任和义务. (一) 甲方:
1. 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援助和项目合作研究。
2.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初步确定每次实习的时间、内容、人数和要求,提前二个月与乙方联系,与乙方共同制定具体实习计划。
3. 委派人员负责管理实习学生的相关事务,并参与教学和指导工 作。
4. 教育实习学生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劳动制度。
5. 在职业培训等方面优先安排乙方。
责任和义务. 1、 严格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CNCA 及 CNAS 认可规范开展认证工作。
2、 按照认证程序、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本合同约定,公正、客观、科学地组织实施管理体系认证活 动。
a) 就每次现场审核人员和时间做出妥善安排,书面通知甲方;
b) 按约定时间实施审核;
c) 通过审核确认甲方满足认证要求后,方可颁发认证证书;
d) 在甲方获证后,实施监督审核和再认证;
e) 通过乙方网站提供获证组织相关认证信息的查询;
f) 做出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时,书面通知甲方,说明理由。
3、 严格履行保密承诺,不得将甲方在经营、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非公开信息以任何方式泄密给第三方。
责任和义务. 3.1 双方共同责任 严格根据本协议实施本项目的内容,并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
责任和义务. (一) 用户在本公司各受理点办理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时,应遵照各办理点的办理流程;
(二) 用户在提供资料时,故意或过失提供不真实资料,签发证书错误,造成损失由用户承担;
责任和义务. 1. 甲乙方应妥善处理与被改造家庭之间的关系,因双方沟通不良、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售后服务等引起的矛盾纠纷,乙方应主动积极解决,甲方可以协助解决。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由乙方承担责任。
2. 甲方应负责项目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3. 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4. 甲方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项目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
责任和义务. 1. 在双方保密条款约束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按合作项目要求对提供给对方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 甲乙双方应给予对方积极的支持、配合,并建立专门的协调部门或人员。
3.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及时向对方通报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如各自组织内部或政策发生改变,并且这种改变会直接或潜在损害对方的利益,发生改变的一方有义务及时将情况通报对方。
责任和义务. 1、 甲乙方应妥善处理与被改造家庭之间的关系,因双方沟通不良、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售后服务等引起的矛盾纠纷,乙方应主动积极解决,甲方可以协助解决。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由乙方承担责任。
2、 甲方应负责项目的所有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协调,为乙方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3、 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4、 甲方应授权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项目代表,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
5、 甲方有与乙方订立补充合同的签订权。
6、 合同期内,乙方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意识教育及相关安全工作。合同 期内若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纠纷事件,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责任事故或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由于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导致任何第三方的财产、经营损失或人身伤害、死亡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 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
8、 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向甲方委派项目组人员。
9、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甲方的知识产权。
责任和义务. 1. 吉林省水利厅责任和义务
1.1 负责吉林省水利信息化方案制定,并向公司提出明确需求;
1.2 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后,以年为单位向公司支付信息化服务费,具体额度和支付形式,根据项目内容另行商定。
责任和义务. 华为的责任和义务 华为为校方提供创新人才中心建设所需的相关指导。 校方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如遇困难可书面向华为申请。华为提供必要的教学支撑。 华为有权根据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调整培训内容、培训课程时长及价格,并及时书面通知校方,校方同意华为的调整和变更,则按书面规定执行,如果校方不同意华为的调整和变更,则校方有权书面终止协议。 双方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公开宣传此次创新人才中心校企合作项目。
(1) 及时通知华为;
(2) 将相关侵权指控处理程序的主导权移交华为,并在相关行政或诉讼程序或侵权指控处理程序中向华为提供积极地协助;
(3) 在未得到华为书面同意前,不与该第三方进行和解或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