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可靠,实用,节约空间 样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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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除持有浙江交工 2.4842%的股权外,汇众贰号无其他对外投资。

  • 合同履行 6.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6.2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标的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福州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 5 号奥体正祥城 6 号楼 1-7 层注册资本:6900 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2019 年 3 月 22 日 开业日期:2019 年 10 月 18 日 经营范围:眼科医院;病理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诊断中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收购前股权结构:湖南亮视视界医疗产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50.7246%股权;湖南共济同舟医疗产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27.5362%股权;福州新视线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21.7391%股权。 收购后股权结构:公司持有 50.7246%股权;湖南共济同舟医疗产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27.5362%股权;福州新视线健康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21.7391%股权。 福州爱尔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 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 标的公司 本公司及其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即本公司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または ⑵の規定による保険金の支払は、保険契約者、被保険者または保険金を受け取るべき者と当会社があらかじめ意した場を除いては、日本国内において日本国通貨をもって行うものとします。 (注1) 請求完了日 被保険者または保険金を受け取るべき者が前条⑵および⑶の規定による手続を完了した日をいいます。 (注2) 次の①から⑤までに掲げる日数

  • 乙方义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 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董事会决议为通讯方式表决,审议过程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 契 約 保 証 金 上記の委託業務について、発注者と受注者は、各々の対等な立場における合意に基づいて、次の条項によって公正な委託契約を締結し、信義に従って誠実にこれを履行するものとする。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