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权利瑕疵担保 Clause in Contracts

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权利瑕疵担保. 4.1 服务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4.1.1 征集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印刷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征集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4.1.2 征集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的印刷服务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1.3 乙方所提供的印刷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之有关规定。 4.1.4 在上述基础上,乙方应按前期制作提供样稿之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印刷品质量以经甲方批准签字的样稿为准进行验收;甲方应负责有关内容的及时校核确认以及收货验货。 4.1.5 乙方提供的印刷服务产品均应按合同文件要求的数量及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运输、防潮、防散落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该印刷服务产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并堆放到位。 4.1.6 除征集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 4.1.7 在印刷服务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后,甲方根据印刷服务产品的数量、规格要求和出厂检验标准,对印刷服务产品、包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如验收合格,甲方办理验收通过手续。 4.1.8 交付印刷服务产品数量允许正负5%的短溢装。如有溢装的情况,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按合同单价接收超装之印刷品。若甲方不接收,乙方应销毁而不得擅自出售、赠送他人或擅自留存。如短装在5%之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所缺之印刷品或按合同单价从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金额,但不另行补足数量。如短装在5%以上,乙方必须补足所缺印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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