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分配 样本条款

收益分配. 指管理人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1元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将大于1元部分的收益进行全部或部分分配的行为。
收益分配. 7.1 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收益一般以原认购/申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7.2 金融产品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金融产品兑付本息将划转至甲方的指定账户。
收益分配. 是指理财产品将其所实现收益根据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和符合法规规定的收益规则分配给投资者,于权益登记日在理财业务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的个人及机构投资者享有收益分配权。
收益分配. 26.1 管理人可在任何时候不时根据基金说明书所载的收益分配政策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收益分配所需要的金额应当转入基金或相关类别的收益分配账户。对于基金或相关类别的收益分配账户贷项中的存款产生的应计利息, 应假设该等利息是源自基金资产的基金收益, 并应进行相应处理。 26.2 在基金说明书指定期间内无人领取的任何未分配款项应被视作没收并成为基金或相关类别(在相关类别已经终止的情况下, 为基金资产)资产的一部分, 除非该基金已经终止, 则有关未被追索款项应自应支付之日起后的 12 个月届满时, 支付予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 并且受托人有权从该款项中扣除其为作出有关付款而产生的任何开支。
收益分配. 在提前终止日,产品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和单位净值之乘积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收益分配. 15.1.1 在投资基金各最后收益分配日期,受托人应对该投资基金相关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派息份额持有人,根据他们在该投资基金上一个会计结算日所持的一个或多个类别派息份额所代表的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的数量按比例作出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金额(如有)由基金管理人从该会计结算日结束的该基金会计期间该派息份额应占的可供收益分配金额中,减去之前通过临时收益分配方式就有关会计期间收益分配的金额(如有),但本应向任何相关持有人支付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报价货币的零碎部分不得收益分配,而是应当以相关投资基金为受益人予以没收。在相关收益分配日期之前,落实有关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须由受托人从相关投资基金调拨至该投资基金以受托人名义开立并被命名为 “收益分配账户”的专用账户。 15.1.2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决定,应以中期收益分配方式就有关收派息份额类别的投资基金当时的会计期间,向任何派息份额类别的持有人作出收益分配,该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而如果基金管理人如此决定,则: (i) 实现有关中期收益分配所需的金额须调拨至收益分配账户;及 (ii) 在紧随该决定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中期收益分配日期,经如此决定的收益分配金额须由受托人根据该类别派 息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的数目,按比例在该投资基金的相关类别派息份额持有人之间作出收益分配。经如此决定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认为代表从该会计期间开始时直到相关中期收益分配期间最后一日计算的可供收益分配金额的相关类别派息份额应占的金额。 15.2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不对投资基金的任何会计期间作出收益 分配(无论是以中期收益分配或最后收益分配的方式),且在此情况下,受托人应不作出收益分配,或(视情况而定)根据第 15.1 条(前提是 本契约所有规定不得视作要求基金管理人决定应根据第 15.1 条作出 任何收益分配)作出唯一一次收益分配。 15.3 关于任何会计期间或中期收益分配期间,任何投资基金可以用于收益分配的金额应为各基金管理人确定的,不超过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金额。该金额应按照各基金管理人征求受托人意见后认为适宜的方式,计入收入或资本(或部分计入收入,部分计入资本)。出于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信托或任何持有人的任何税收或其他法律原因,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自行决定认为适宜的金额增加至用于收益分配的金额,但其总额不得超过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15.4 根据第 15.3 条的条文确定的可供收益分配的金额,应在与有关投资基金相关的派息份额与累积份额的类别之间,根据相关期间末发行或视为发行的各基金份额类别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分配。仅分配至与该投资基金相关类别的派息份额的金额应用于收益分配。分配至该累积份额的金额(该金额应加入相关投资基金的资本之中)产生的相关投资基金的相关类别累积份额持有人的利息,应通过增加该累积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不可分割权益单位的数目予以实现(如第 1.2 条所规定)。 15.5 基金管理人于发行或出售后的首次收益分配中就任何类别的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的款项,应与就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份额作出收益分配的款项净额相同,但该可供收益分配款项净额应为或包括相当于该基金份额的平衡支付的资本款项(在下文规限下),但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且审计师如此同意,则该资本款项为以相关期间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所有平衡支付总额,除以相关期间已发行或已出售的有关类别基金份额数目而得出的款项。 15.6 如各基金管理人确定,关于任何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应仅从收入中支付,如因会计结算日或之前相关投资基金应收但尚未收到的收入,受托人持有的总净额不足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计提之后)实施收益分配,则差额应通过相关投资基金的临时无息贷款予以弥补,但应尽快向该投资基金偿还该临时贷款。出于本契约之全部目的,任何投资基金应视为包括当时因任何上述贷款而欠该投资基金的任何款项。 15.7 投资基金收益分配账户进账项的存款应计的任何利息应被视为源于该投资基金的收入,并应作相应处理。在上文的规限下,就本契约的任何目的而言,投资基金收益分配账户进账项的任何款项不应视为该投资基金的一部分,而应由受托人以本契约规定的收益分配或用途通过信托持有。 15.8 应付给持有人的收益分配或赎回款项一律不计息。相关收益分配日期 后六(6)年期间届满后,持有人及通过、根据或受其委托而申索的任何 人士的任何权利一律取消,而该款项则应成为相关投资基金的一部分,除非该投资基金被终止,在该情况下该款项应为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供其个人使用。
收益分配. 受托人以扣除了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子基金資產,不再另行分配收益。
收益分配. ‌ 本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投资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提取委托财产。
收益分配. 7.1 乙方依据产品说明书/认购协议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如有),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如有)。费用和业绩报酬可由乙方从甲方投资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并代为支付。 7.2 金融产品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金融产品兑付本息将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