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和担保合同. (1) 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1) 2011 年 4 月 22 日,八益电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 行签订了金额为 570 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110054), 履行期限为:2011 年 4 月 22 日至 2012 年 4 月 21 日。 上述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为:2011 年 4 月 21 日,八益电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189019),约定八益电缆以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常国用(2011)第变 0447430 号)作为担保,为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4 月 17 日期间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之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13.75 万元。
2) 2011 年 4 月 19 日,八益电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 行签订了金额为 600 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110055), 上述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为:2011 年 4 月 19 日,八益电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189020),约定八益电缆以其拥有的房产(房权证号:常房权证新字第 00460064 号)作为担 保,为 2011 年 4 月 19 日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期间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之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937.59 万元。
3) 2011 年 4 月 19 日,八益电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 行签订了金额为 590 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110056), 履行期限为:2011 年 4 月 22 日至 2012 年 3 月 21 日。 上述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为:2011 年 4 月 19 日,八益电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189021),约定八益电缆以其拥有的房产(房权证号:常房权证新字第 00460063 号)作为担 保,为 2011 年 4 月 19 日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期间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之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894.86 万元。
4) 2011 年 11 月 4 日,八益电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 行签订了金额为 640 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110131), 履行期限为:2011 年 11 月 8 日至 2012 年 5 月 7 日。 上述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为:2011 年 5 月 9 日,八益电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189024),约定八益电缆以其拥有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 1,915.1056 万元,动产抵押登记 书编号:苏 D6-0-2011-0041)作为担保,为 2011 年 5 月 3 日至 2012 年 5 月 2 日期间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之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957 万元。
5) 2011 年 7 月 26 日,八益电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 行签订了金额为 260 万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1110082), 履行期限为:2011 年 7 月 26 日至 2012 年 7 月 25 日。 上述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为:2011 年 5 月 9 日,八益电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1189024),约定八益电缆以其拥有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 1915.1056 万元,动产抵押登记书 编号:苏 D6-0-2011-0041)作为担保,为 2011 年 5 月 3 日至 2012 年 5 月 2 日期间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之间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957 万元。
(2) 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2011 年 8 月 15 日,八益电缆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 金额为 2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1 年(新区)字 0266 号), 履行期限为:2011 年 8 月 15 日至 2012 年 8 月 7 日。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