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投资便利化 样本条款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 6 第五条第(二)款第 5 项增加以下内容: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适度多元化,推动两地会展业的发展,双方一致同意将会展业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产业合作领域,并据此将《安排》附件 6 第九条修改为:
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同意采取以下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商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推动两地在品牌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品牌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1. 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
一、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 贸易投资促进;
2. 通关便利化;
3. 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4. 电子商务;
5. 法律法规透明度;
6. 中小企业合作;
7. 产业合作;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 推进粤港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成立工作组,争取年内提出两地证书互认的框架性意见。
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会展业的合作: 内地支持和配合澳门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为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一致同意将知识产权保护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据此:
(一) 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
一、 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 贸易投资促进;
2. 通关便利化;
3. 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 电子商务;
5. 法律法规透明度;
6. 中小企业合作;
7. 中医药产业合作;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 6 第五条第(二) 款第 4 项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1) 推动粤澳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 按照具体认证的要求,推动粤澳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3) 对于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排》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 促进粤澳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与内地系统成员相同的服务。
(5) 加强粤澳商品信息资源共享,借助商品条码的全球唯一性,实现两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实查验,以共同打击假冒商品,优化营商环境。”
贸易投资便利化. 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会展业的合作: 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 6 第五条第(二)款第 4 项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1) 推动粤港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 按照具体认证的要求,推动粤港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3) 对于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排》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 促进粤港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与内地系统成员相同的服务。
(5) 加强粤港商品信息资源共享,借助商品条码的全球唯一性,实现两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实查验,以共同打击假冒商品,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