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的补偿. (如有)详见附件三《抵押贷款详情》。
费用的补偿. 根据正文第 15.1 和 15.2 款的规定,贷款人同意承担因委托律师准备本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产生的律师费用、因委托评估机构对抵押财产的最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而发生的评估费用、为抵押财产办理保险而产生的保险费以及因公证机关对本合同进行公证而产生的应向公证机关支付的公证费,具体发生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RMB )的律师费用以及人民币 元(RMB )的评估费用以及人民币 元(RMB )的保险费以及人民币 元 (RMB )的公证费。但如果借款人于首次提款日后 年内 (提前还款锁定期)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借款人应在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同时或之前将贷款人支付的律师费、评估费、保险费和公证费全额补偿给贷款人以弥补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且该等费用的补偿不影响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正文第 7 条之相关条款)向贷款人支付与提前还款相关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