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能力 样本条款

资质能力. 3 2.1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 年版)》规定的检验项目,投标人实验室具备法定检测资质比例进行评分:95%≤检测资质比例≤100%得 3 分;93%≤检测资质比例<95%得 2 分;90%≤检测资质比例<93%得 1 分;其余不得分。(满分 3 分) 注: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否则不得分。 3、仪器设备 3 3.1 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液相色谱仪的数量进行评分:数量>3 台的得 3 分;1 台<数量≤3 台的得 2 分;1 台的得 1 分, 其余不得分。(满分 3 分)注:须提供发票证明和校准证明有效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资质能力. 3 2.1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 年版)》规定的检验项目,投标人实验室具备法定检测资质比例进行评分:95%≤检测资质比例≤100%得 3 分;93%≤检测资质比例<95%得 2 分;90%≤检测资质比例<93%得 1 分;其余不得分。(满分 3 分) 注: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否则不得分。 3、仪器设备 3 3.1 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液相色谱仪的数量进行评分:数量>3 台的得 3 分;1 台<数量≤3 台的得 2 分;1 台的得 1 分, 其余不得分。(满分 3 分)注:须提供发票证明和校准证明有效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3 3.2 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气相色谱仪的数量进行评分:数量>3 台的得 3 分;3 台的得 2 分;2 台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满分 3 分)注:须提供发票证明和校准证明有效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3 3.3 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数量进行评分:数量>3 台的得 3 分; 3 台的得 2 分;2 台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满分 3 分)注:须提供发票证明和校准证明有效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3 3.4 根据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的数量进行评分:数量>3 台的得 3 分;1 台<数量≤3 台的得 2 分;1 台的得 1 分, 其余不得分。。(满分 3 分)注:须提供发票证明和校准证明有效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资质能力. 3 2.1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 年版)》规定的检验项目,投标人实验室具备法定检测资质比例进行评分:95%≤检测资质比例≤100%得 3 分;93%≤检测资质比例<95%得 2 分;90%≤检测资质比例<93%得 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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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 开标程序 招标工作人员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解密情况,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以开标一览表要求为准)。开标分为现场电子开标和远程电子开标两种。 采用现场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标,并携带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U盘前往开标现场。 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各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如在电子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投标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编制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投标。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将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 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单位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投标文件的解密 到达开标时间后,投标人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标解密,投标人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 参考資料 別添2 証拠書類一覧 別添3 研究活動における不正行為等への対応に関する規則別添4 競争的資金の適正な執行に関する指針 (平成17年9月9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5 研究機関における公的研究費の管理・監査のガイドライン(実施基準) (平成19年2月15日 文部科学大臣決定) 別添6 研究活動における不正行為への対応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6年8月26日 文部科学大臣決定) 別添7 複数の研究費制度による共用設備の購入について(合算使用)別添8 競争的資金における使用ルール等の統一について (平成27年3月31日 競争的資金に関する関係府省連絡会申し合わせ) ※別添1:欠番

  •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 □檢(試 驗由廠商依機關指定程序辦理: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取樣後,送往機關指定之檢(試)驗單位辦理檢(試)驗,檢(試)驗費用納入契約價金,由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支付。

  • 補償条項 第2条(保険金を支払う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