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账户间的财务分摊 样本条款

资金账户间的财务分摊. (a) 在每一估值期期初,在依据第 8.2 款就所有出资进行会计记账并依据第 12.1 款完成转让之后,每一有限合伙人的“初始资金账户”应为其资金账户。 (b) 在每一估值期期末应确定合伙企业资产价值。在做该项确定时不考虑该日生效的分配。 (c) 在(依照第 9.2(b)款确定的)合伙企业资产价值为正数的每一估值期期 末: (i) 对于每一合伙人而言,其“初始参与比例”应为 (A) 其初始资金 账户,除以 (B) 各合伙人的初始资金账户总额所得的结果。 (ii) 对于每一合伙人而言,其“初始资产价值”应为 (A) 其初始资金 账户,加上(B) 其初始参与比例,乘以 估值期期间(不属于非按比例项目的)合伙企业资产价值的增值或减值所得的结果。 (iii) 对于每一合伙人而言,其初始资产价值应根据该合伙人参与的每一非按比例项目中其非按比例项目参与比例,乘以该非按比例项目所得金额增加或减少(视具体情况而定)。 (iv) 对于每一合伙人而言, 如果该合伙人的初始资产价值为负数 (“负余额”), 则该合伙人的资金账户和初始资产价值均应为 0 美元,且 (除以下负余额外)在之后所有计算中均不考虑该资金账户。 (v) 如果依照上文第(iv)款任何合伙人具有负余额: (A) 对于每一合伙人而言,其“负余额参与比例”应等于该合 伙人的初始资产价值,除以所有合伙人初始资产价值的总额所得的结果。 (B) 对于每一合伙人而言,其初始资产价值应根据所有负余额总额的绝对值乘以该合伙人的负余额参与比例所得金额减少。 (C) 记入任何既定估值期内的负余额不得再记入将来任何估值 (vi) 对于每一合伙人而言,其资金账户应为其初始资产价值。 (d) 在(依照第 9.2(b)款确定的)合伙企业资产价值等于或少于 0 美元的每一估值期期末日,每一合伙人资金账户应为 0 美元。 (e) 如果估值期的最后一天为赎回日:对于每一合伙人从其资金账户作出的每一项赎回(若有)而言,应从该合伙人的资金账户中减少该赎回额。 (f) 如果估值期最后一天为利润分配日:对于从每一合伙人的资金账户中对其作出的分配(若有)而言,应从该合伙人的资金账户中减少该利润分配额。 (g) 在依照本第 9.2 款对每一合伙人的资金账户作出相应调整后,该等资金 账户应构成相应合伙人在该估值期期末之日的“结束时资金账户”。 (h) 在分配某一合伙人的权益的全部或部分时,支付给该合伙人的任何金额应从该合伙人的资金账户中支取。 (i) 在以下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重述资金账户且在适当时重述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或财务报告: (i) 对前一财务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某项错误作出更正,导致需对任何合伙人或已退伙合伙人的资金账户作出的调整额(该调整额以该相应前财务年 度的任何估值期内最高初始资金账户的百分比表示)超出以下比例: (A) 如果是对前两个财务年度的财务报表作出的更正,超过 2%;或者 (B) 如果是对任何更早财务年度的财务报表作出的更正,超过 5%;或者 (ii) 对当前财务年度的一个或多个之前估值期的财务报告作出调整,且调整或结算的金额在当前临时估值期前无法合理估算,但在当前临时估值期间可以合理估算(届时调整或结算额的全部或部分可以具体确认到当前财务年 度内之前具体的估值期的相应活动或与当前财务年度内之前具体的估值期的活动直接相关),或者对当前财务年度的一个或多个之前估值期的财务报告中某项错误作出更正,导致需对任何合伙人或已退伙合伙人的资金账户作出的调整额(该调整额以于调整和/或更正之日前开始的当前财务年度的任何估值期内最高初始资金账户的百分比表示)超出 1%。 如果在任何受影响的估值期内,某一合伙人或已退伙合伙人收到的分配超过其资金账户金额,则该超出部分应构成该合伙人或已退伙合伙人拖欠合伙企业的债务,且每一合伙人同意将立即向合伙企业支付该等债务(不计利息)。如果作出重述的,普通合伙人还应以其认为满意的方式重述每一合伙人在当前估值期期初的子账户以反映该等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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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58,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