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 样本条款

赎回款项的支付方式. 若已提供有关账户的详细信息,赎回款项将以基础货币通过电汇的方式支付,或在持有人无具体的不同指示的情况下以支票方式支付。由持有者承担支票支付的风险。付款产生的银行费用(如果有)将由赎回持有人承担,从赎回款项中扣除。如果持有人要求以基础货币之外的任何币种支付,且基金管理人可接受该币种,则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任何相应人员确定的当时的市场汇率予以兑换,由持有人承担兑换费用。 如果持有人居住于香港以外的地区,则受托人(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有权从应支付的总金额中扣除一个金额相当于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持有人若为香港居民时会发生费用的差额部分。 若要在任何交易日以现金形式赎回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实施为提供支付赎回款项所需现金而必要的售出行为,并 通知受托人该份额将被赎回和取消。对于该份额的取消,受托人应(除非本契约另有规定)按基金管理人的指示从该基金资产中向持有人支付相应的赎回价格,并扣除基金管理人指示受托人根据第 5 条规定自行确定的任何扣减金额。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以第 5.9 条指定的方式支付给任何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应有效解除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就该等款项所应承担的义务。如果几个人登记(或因持有人死亡而有权登记)为联名持有人,则向联名持有人中的任一人付款均应有效解除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经受托人书面批准,基金管理人可将一个交易日赎回的总基金份额数(无论是出售给基金管理人或由受托人取消)限定为已发行基金份额总资产净值或总数(不计任何已获准发行的基金份额)的 10%(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就一般情况或就任何特定交易日确定的更高比例)。任何此类限制应按 比例适用于就此交易日提交了有效赎回申请的所有持有人。未赎回的基金份额(但可能已通过其他方式赎回)的赎回申请将根据相关交易日的相应赎回单价并按上述相同限制予以结转后赎回,且在下一交易日上述赎回申请将比后续交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优先处理。如果赎回申请如此结转,基金管理人将立即通知有关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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