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报价 样本条款

第二轮报价. 本公司第二轮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第二轮报价. 本公司第二轮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注意:如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评审时以上述报价扣除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为评审价格。
第二轮报价. 本公司第二轮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三、 供货期(交货期)
第二轮报价. 谈判小组将启动供应商第二轮报价程序(网上系统将有相关提示);开始报价时,公告栏会提示“报价开始,请在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报价”;供应商的报盘时间为 10 分钟,只能提交一次报盘,提交后将不能修改;此次报盘为第二轮报价,如有谈判过程中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可在网上系统的“服务承诺”及“附加说明”栏中进行填写;所有供应商都提交报盘或报盘时间截止将结束报盘,谈判小组有权酌情延长报盘时间;
第二轮报价. 9.1 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在谈判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合格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发出第二轮报价提示后15分钟内提交报价,第二轮报价即为最终报价。 9.2 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中不能详细描述和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通过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在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叁家以上合格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9.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叁家的,谈判活动终止。 9.4 最终报价在谈判小组发出提示后进行,供应商须注意查看报价结束时间,在报价时间内及时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9.5 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但必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未能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首次报价将作为最终报价继续参与谈判活动。 9.6 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变化时,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首次报价,否则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第二轮报价. 1、 参加第二轮报价的投标人确定方式: 2、 第二轮报价方式: (1) 参加第二轮报价的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现场进行第二轮报价。 (2) 投标人的第二轮报价将作为评审确定成交的依据。磋商承诺及书面报价均须由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 投标人第二轮报价应在质量、服务等方面不降低的情况下,不得高于本单位第一次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拒绝该报价并不再给予报价补报机会。 (4) 投标人第二轮报价为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除报价外不改变投标文件内容的情况下报出。 3、 定标:
第二轮报价. 本公司第二轮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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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 年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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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条款 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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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注者は、故意又は過失により支給材料又は貸与品が滅失若しくはき損し、又はその返還が不可能となったときは、発注者の指定した期間内に代品を納め、若しくは原状に復して返還し、又は返還に代えて損害を賠償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受注者は、支給材料又は貸与品の使用方法が設計図書に明示されていないときは、監督員の指示に従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工事用地の確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