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款项的支付 样本条款

赔偿款项的支付. (a) 除非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根据第 2.07 款(逾期欠款通知)发出的逾期欠款通知,保险人对任何欠款或索赔不承担责任。 (b) 如果承保欠款(或者其中一部分)存在争议,除非该争议被无条件解决且结果有利于供应商,保险人就争议金额不承担责任。保险人对争议解决所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赔偿款项的支付. (a) 除非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根据第 2.07 款(逾期欠款及保险事故通知)发出的逾期欠款通知,保险人对任何欠款或索赔不承担责任。 (b) 如果承保欠款(或者其中一部分)存在争议,除非该争议被无条件解决且结果有利于供应商,保险人就争议金额不承担责任。保险人对争议解决所产生的费用不承担责任。 (c) 根据第 5.03 款(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保险人将在下述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后 30 天内进行理赔: • 第 1.01 款(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和 • 保险人收到逾期欠款通知以及保险人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和信息之日;和 • 如果欠款存在争议,且该争议后来的解决有利于供应商,在该争议解决后的 30 天 (买方应在该期限内付款)届满之日。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所有尚未偿付的发票清单,与买方的交易记录; 2. 到期未偿付的发票、销售合同、采购定单、发货凭证(如发货单,提单等),担保凭证,拒付支票、本票、汇票以及拒付证明等; 3. 自第一笔到期未偿付的发票日倒推12个月的买方的交易和付款记录(显示发票日期,发票金额,付款条件,到期日,所有已偿付和未偿付的发票的实际付款日); 4. 买方无力偿付和法院确认债务申报的凭证(包括法院通知书,与清算人的联系信函等); 5. 所有和买方的联系信函,任何有关催收以及法律行动(如针对买方提出破产申请或清盘令而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强制执行判决,除非保险人同意该等行动是不经济的)的证明材料; 6. 就以下各方面提供令保险人满意的证明:逾期欠款通知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被保险人的确切日期;就任何未付的应收账款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理协议根据适用法律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 7.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保单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将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协议后十日内,保险人将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义务。保单对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将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赔偿款项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赔偿款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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