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至其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技服辦法第 32 條規定,機關委辦之技術服務,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上開計費方法之一計算外,並應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4條 ⮚ 廠商因不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應機關要求對同一服務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機關應核實另給服務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5條 ⮚ 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部分之服務費用且機關審查同意者,應核實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