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商标 样本条款

转让商标. 按照拟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转让商标系苏宁置业集团依前期授权使用的商标,包括:“苏宁置业”第 35、36、37、41、42、43 类商标;“苏宁荣郡”第 35、42 类;“苏宁荣悦”第 35 类;“苏宁尊悦”、“苏宁嘉悦”、“苏宁雅居”、“苏宁雅郡”、“苏宁雅园”第 35、36、37、42 类;“苏宁雅悦”第 36、 41、43、44 类;“苏宁银河国际社区”、“苏宁悦城”第 35、36、37、42 类; “苏宁置业滨江壹号”第 35、36、37、39、42 类;“苏宁广场”第 35、36、37、 41、42、43、45 类;“SUNING PLAZA”第 35、36、37 类;“苏宁生活广场”第 35、36、37、41、42、43 类;“苏宁置业广场”、“苏宁置地广场”、“苏宁国际广场”第 35、36、37、41、42、43 类;“苏宁银河”第 3、11、14、16、 18、20、21、24、25、26、27、35、36、37、39、41、42、43、44 类;“苏宁银河地产”第 36、37、42 类;“苏宁银河广场”第 35、36、37、41、43 类;“苏宁银河百货”第 35、36、38、41 类;“苏宁惠谷”第 35、36、42 类;“SUNING WISDOM VALLEY”第 35、36.37、42 类;“苏宁睿城”第 35、36、37、42 类;“苏宁酒店”第 35、41、43、44 类;“苏宁银河酒店”第 35、41、43、44 类;“苏 宁银河物业”第 35、36、39、41、42、45 类;“ ”第 35、36、37、 39、41、42、45 类合计 133 个商标。
转让商标. 本合同项下 172 项“维维”系列商标(包含转让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许可以及已经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获得许可的全部商标)。 (有关 172 项“维维”系列商标的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披露的《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让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维”系列商标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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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 协议的签署 (1) 甲方通过线下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本协议自甲方签署(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甲方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应由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之日起生效。 (2) 甲方通过线上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 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协议书》(含《代理销售协议书》,下同)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力。

  • 通知和送达 2.17.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

  •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合作范围 乙方作为本项目中选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按照 《PPP 项目合同》等合同文件约定负责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工作。

  •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