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称轻症疾病,包括以下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轻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共有 50 种。其中第 1 至 3 种轻症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轻度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 4 至 50 种轻症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9.1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轻症疾病定义. 本附加同所称轻症疾病,仅指下列疾病之一:
(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指被保险人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轻症疾病定义. 本附加同所称轻症疾病,仅指下列疾病之一:
轻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共有 60 种。
10.1 极早期恶性肿瘤 或者恶性病变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10.2 脑垂体瘤、脑囊 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10.3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10.4 冠状动脉介入手 术(非开胸手术)
10.5 心脏瓣膜介入手 术(非开胸手术)
10.6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10.7 特定周围动脉疾 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1) 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 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 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上述动脉疾病的诊断以及相关治疗的必要性必须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确定。
10.8 原发性肺动脉高 压
10.9 轻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者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10.10 胆道重建手术 因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该手术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必需的。胆道闭锁不在保障范围内。
10.11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视力严重受损,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0.12 单眼视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标准,但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0.13 运动神经元病 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条件。
10.14 轻微脑中风后遗 症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者小于Ⅲ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10.15 轻度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10.16 次级严重脑部外 伤
(1) 已接受全麻下的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或者颅骨钻孔术;
(2) 在遭受外伤 180 天后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者小于Ⅲ级。
10.17 面部毁损 因意外伤害导致面部瘢痕畸形,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 双侧眉毛完全缺失;
(2) 双睑外翻或者完全缺失;
(3) 双侧耳廓完全缺失;
(4) 外鼻完全缺失;
(5) 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 颏颈粘连(中度以上):即颈部后仰及旋转受到限制,饮食、吞咽有所影响,不流涎,下唇前庭沟并不消失,能闭合。 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重度面部毁损”的标准。
10.18 双侧睾丸切除手 术
10.19 肾脏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单侧肾切除。因捐赠肾脏而所需的肾 脏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0 单个肢体缺失 指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但未达到本合同重大疾病“多个肢体缺失”的标准。
10.21 肝叶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整叶肝脏切除。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10.22 肺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施了单侧全肺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 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肺切除手术;
(3)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10.23 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0.24 较小面积Ⅲ度烧 伤
10.25 轻度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30%或者 30%以上,但未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
10.26 特定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者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10.27 特定的肺功能衰 竭
(1) 第一秒末用力呼吸量(FEV1%)小于 1 升;
(2)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 50%以上;
(3) PaO2<60mmHg,PaCO2>50mmHg。
10.28 特定的阻塞性睡 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1) 必须正在接受持续正压通气(CPAP)呼吸器之夜间治疗;
(2) 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 AHI˃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
轻症疾病定义.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是指以下列出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有 “*”标记的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规定,无“*”标记的疾病定义系由本公司制定。
轻症疾病定义. 10.1 极早期恶性肿 瘤或者恶性病变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10.2 不典型的急性 心肌梗塞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10.3 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者小于Ⅲ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轻微脑中风后遗症和轻度颅脑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10.4 冠状动脉介入 手术(非开胸手术)
轻症疾病定义.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 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轻症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称轻症疾病,仅指下列疾病之一:
轻症疾病定义. 7.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7.2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 “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 术(非开胸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7.3 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并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者脑梗塞,在确诊 180 天后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后遗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重大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者小于Ⅲ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轻微脑中风后遗症和轻度颅脑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7.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7.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7.6 视力严重受损 ( 三周岁始理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视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
7.7 主动脉内手术 (非开胸手术)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7.8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者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7.9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者 10%以上,但尚未达到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7.10 轻度颅脑手术 因疾病被保险人确已实施全麻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同时满足轻微脑中风后遗症和轻度颅脑手术的,仅 按其中一项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