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修護工作. 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分段工程因施工或保固所引起,或因施工廠商原因所導致之一切瑕疵、不完善、收縮或其他缺點,應由施工廠商辦理修理、修改、重建、矯正及補救工作。但前述瑕疵係因使用不當或遭遇意外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如經工程司認為前述修護工作,係因施工廠商用料與施工品質不符本契約規定,或因施工廠商之過失或未能符合本契約中施工廠商應盡之任何義務所導致,則不論本契約是否明文規定,前述工作均應由施工廠商自行負擔費用辦理。
辦理修護工作. 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分段工程因施工或保固期間內所發生,或因乙方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之一切瑕疵、不完善或其他缺點,應由乙方辦理修理、修改、重建、矯正及補救工作,該瑕疵項目雖非屬主要設施或設備但因此導致本工程或其任何部份無法使用者,該無法使用期間不計入保固期。工程司於保固期屆滿前之檢視所發現的瑕疵,乙方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改善期限內修補完成。改善期限內若遇天然災害,經工程司核准得酌予延長改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