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与救济 样本条款

违约行为与救济. (1)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全面地、足额地赔偿其所受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已承担的税负、为本项目发生的必要开支、中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务/税务顾问费、评估费等)。发生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并向违约方发出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如该项违约达到造成订立本协议之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终止本协议。 (2) 本协议一方对其他方违约行为救济的弃权仅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守约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守约方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妨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违约行为与救济. 9.1 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面 通知后十五(15)日内仍未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加以履行; (2)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9.2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 暂时停止履行义务,暂停履行的期限应根据违约的严重程度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十(10)日;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 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标的股权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含律师费); (4) 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5) 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9.3 若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使本协议第三条项下交割条件全部得到满足,视为甲方违约。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十(10)日以上的,乙方有权按本协议3.4条约定处 理。 9.4 若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股权转让款,视为乙方违约。每 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五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十 (1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5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下列情形发生,甲方应向乙方和/或标的公司作出补偿或赔偿(视情形而定),乙方有权直接抵扣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 (1) 如标的公司因交割日或之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或行为而产生任何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责任、税务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则甲方应在标的公司向有关人士履行任何支付义务之前七日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向标的公司支付相当于标的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额的全额款项; (2) 如标的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所体现的债权最终未能如期收回或按照会计政策被计提减值,则甲方应当在收到标的公司或乙方发出的关于该等债权未能如期收回或被计提减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其在 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向标的公司作出全额补偿; (3) 如标的公司因交割日或之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或行为,导致标的公司本应享受的权利被减免、延期的权利被撤销或被抵销,则甲方应当在收到标的公司或乙方发出的关于该等减免、撤销或抵销已经发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向标的公司作出全额补偿; (4) 如标的公司因交割日或之前发生的任何事件或行为(政府部门原因导致的除外),导致标的公司本应享受的任何收取款项的权利或得到某种款项返还的权利(例如退税)被撤销、被抵销或者可收取的款项减少,则甲方应当在标的公司应当收取任何返还款项之日前七日内按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向标的公司作出全额补偿; (5) 乙方或标的公司因本协议第9.5款所涉及的任何责任发生了任何合理费用及支出或根据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采取任何法律行动或对任何等法律行动进行抗辩发生任何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合理法律及其它专业费用及支出),则甲方应当在该等费用及支出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或标的公司作出全额补偿。 9.6 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 济。 9.7 本协议一方或其代表通过调查或其他任何途径知悉另一方的陈述和保 证不真实、准确或完整,并不导致守约方丧失对违约方进行追索的任何权利。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9.8 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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