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到期款項. 凡承辦商根據法律或衡平法欠政府任何款項, 不論該等欠款已算定或未經算定, 政府可按照衡平法或普通法, 根據合約或政府與承辦商簽訂的任何其他合約屆時已到期或將會於其後任何時間到期的, 從政府須付予承辦商的任何款項中, 扣除算定款額及未經算定而合理估計款額。
追討到期款項. 在法律訴訟中提供協助 35. 《合約( 第三者權利)條例》
追討到期款項. 凡承辦商根據合約欠政府或須付予政府的款項,政府可以從有關合約或其他政府合約已經到期或將會到期須支付予承辦商的款項中,悉數將有關款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