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延迟通知期限. (1) 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不对本保险合同进行续保,投保人有权选择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保险责任的期限延展,但范围仅限在保险合同到期日之前发生的各种不当行为、企业不当行为、雇佣关系不当行为或与调查相关的行为。上述选择性延迟通知期限适用于以下期限内首次提出的索赔或展开的调查:
(a) 保险合同到期日之后的六十日内,此期间无需支付额外保险费;
(b) 保险合同到期日之后按明细表第11项列明的期限进行扩展,此时需要按明细表第11项支付额外保险费。
(2) 作为有权购买选择性延迟通知期限的前提条件,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保险费必须已经全额支付。在保险合同到期后的三十日内,如果保险人未能收到投保人提出购买选择性延迟 通知期限的书面通知并同时收到选择性延迟通知期限项下的全额保险费,投保人购买选择性延迟通知期限的权利将立即终止。
(3) 如果根据上述第6款(1)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