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和通信 样本条款

通知和通信. 送达方式:所有根据本协议由建银国际证券发给客户或任何被授权人的书面通知及通讯可以以个人递送、邮政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开户申请表上显示的或客户以书面方式提前七(7)天通知建银国际证券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所有的通知和其他通讯:
通知和通信. 在适用法律的最大许可范围内,双方同意使用电子手段和传真传输来发送和接收在本协议下产生的与双方业务关系有关的通信,这类通信可通过签署的书面形式接受。电子文件中包含的身份识别代码(称为“用户身份”)足以用来证实发送者的身份和文件的真实性;
通知和通信. 以下条款替换 1.12.1: 各方均可通过电子方式与另一方展开通信。此等通信可视作是已签名的书面文本而接受。电子文档所载之认证码(即“用户标识”)即能证实发送者的身份和文档的真实性;
通知和通信. 26.1 本銀行得對賬戶持有人給出或做出任何通知、請求或要求,賬戶持有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或以本銀行得在其自由裁量權決定為適當的其他方式回覆。 26.2 本銀行任何書面通知、要求或請求應被視為已充分送達賬戶持有人,如果送達至本銀行最後所知的賬戶持有人的登記辦公室地址或透過傳真發送至賬戶持有人的傳真號碼或透過郵遞發送至本銀行最後所知的賬戶持有人的地址 (這應包括賬戶持有人的登記辦公室地址或本銀行最後所知的提交給有關當局的地址),並應為生效當此等書面文件被以送達方式留在任何此等地方時,或當被以郵遞方式交寄時,或當被以傳真方式發出時。當透過郵寄和在提供此類服務或交付時,應足以證明已妥善填寫地址、貼上郵票和蓋郵戳。 26.3 倘若任何通知或通訊在交付或寄發期間被延遲、截留、遺失或未能到達賬戶持有人或如果通知或通訊內容在傳輸過程中被披露給任何第三方,賬戶持有人不得要求本銀行承擔責任,除非這種延遲、截留、遺失或未能可直接歸屬於本銀行或其主管人員、員工或人員的重大過失、故意遺漏或魯莽行為。 26.4 本銀行也得以伴隨一個對賬單、通知或確認單的插頁的形式發送通知,透過電子郵件或預印在一個對賬單、通知或確認單上,或通過本銀行決定的任何其他適當方式或任何形式,包括報章廣告、顯示通知在銀行大廳、接待室、會議區域或網站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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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无正文 牵头方:(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采购清单 注: 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标处理。

  • 一 受注者について破産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破産法(平成 16 年法律第 75 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破産管財人 二 受注者について更生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会社更生法(平成 14 年法律第 154 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管財人 三 受注者について再生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民事再生法(平成 11 年法律第 225 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再生債務者等

  • 一 受注者について破産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破産法(平成16年法律第75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破産管財人 二 受注者について更生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会社更生法(平成14年法律第154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管財人 三 受注者について再生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民事再生法(平成11年法律第225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再生債務者等

  •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因任何一方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解除前应报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通知)。 合同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 违约、免责及争议解决 5.1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 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监管部门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应在条件允许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甲方损失。 5.3 非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文件遗失或被盗、甲方理财交易的资金账户及相关交易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将本协议中所指卡/折等重要物品或信息交由乙方或代销机构人员保管或向第三方泄露等原因)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 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及理财产品文件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