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報告等之送達及承認 样本条款

通知、報告等之送達及承認.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重大事項之通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得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郵件、簡訊、受託人網站上公告、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並以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手機號碼等資料為準。就投資標的重大事項之通知,受託人得依委託人選擇之對帳單寄送方式,以紙本或電子郵件寄送予委託人,惟針對特定通知事項,受託人仍保有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寄送之權利。
通知、報告等之送達及承認. 受託人就各項信託業務有關之通知、報告、對帳單、結算書、交易確認單或其他相關報表,包括但不限於稅務、申購、贖回、處分、轉換、加入、退出或信託財產返還相關事項,依約定方式交付予委託人,委託人之寄送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如未通知,而受託人依委託人原留存、最後通知之寄送地址或其他約定之交付方式遞送相關文件者,經通常寄送時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如委託人已與受託人約定親取前項通知、報告、對帳單、結算書、交易確認單或其他相關報表,委託人同意上述相關通知訊息、表單及報表須由委託人主動索取,因未主動索取所致之損失應自行負責。
通知、報告等之送達及承認. 受託人就各項信託業務有關之通知、報告、對帳單、結算書、交易確認單或其他相關報表,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贖回、處分、轉換、加入、退出或信託財產返還相關事項,依約定方式交付予委託人,委託人之寄送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如未通知,而受託人依委託人原留存、最後通知之寄送地址或其他約定之交付方式遞送相關文件者,經通常寄送時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如委託人已與受託人約定親取前項通知、報告、對帳單、結算書、交易確認單或其他相關報表,則相關通知訊息須由委託人主動索取,委託人絕無異議。
通知、報告等之送達及承認. 受託人就各項信託業務有關之通知、報告、對帳單、結算書、交易確認單或其他相關報表,包括但不限於申購、贖回、處分、轉換、加入、退出或信託財產返還相關事項,均以受託人寄出或發出之日起,經五日視為送達,但有證據證明更早之送達日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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