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本章 2.3.1 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样本条款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本章 2.3.1 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要求:“磋商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若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且采购人要求继续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本章 2.3.1 的情况除外),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3.1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的相关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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