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 样本条款

道路交通. 5. 增加一条,作为3.3.6条:
道路交通. 3.1 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基本骨架, 任何建设活动均不得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及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系统的结构。 3.1.1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不得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市主、次干路的基本走向、道路红线等。对支路的修改也必须保证规划区域的通达性。 3.1.2 重大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保证城市道路系统的完整性, 不得阻断、封闭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确定的主、次干道和支路。确需调整城市次干道局部走向、改变支路通达性或者取消支路的,必须进行必要性论证,提出道路交通解决方案,并优先实施道路交通解决方案。 3.1.3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中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并结合实际深化支路网规划;鼓励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中提供符合需要的公共通道,改善城市交通微循环。 3.2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新区建设和老城更新,应当优先考虑公共交通的需要。 3.2.1 城市公交规划确定的通行或可能通行公交车的城市道路, 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安排或预留公交停靠站,一般应当是港湾式停靠站;城市主次干道还应当考虑预留公交车专用车道的空间。 3.2.2 规划建设客运站、客运码头等大型交通设施, 大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等,宜配套设置公共汽车站、场设施。
道路交通. 拥堵指数 不少于 6 个 包括但不限于重点 区域通勤分析(轨交) 等
道路交通. 合理衔接对外交通。落实上位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要求,加强村庄内部道路与过境交通的衔接。穿越村庄的过境交通应以上位规划中确定的道路宽度、断面及相应管线敷设位置为准,安全退让距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49fc60f62184ab58555c0e6bb170150-20210824173337841 优化村庄内部道路系统。按照行政村村村通道路、村庄内部道路循环畅通的原则,优化村庄道路布局,确定道路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村庄道路原则上应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保留原始形态走向,宽度适宜;村庄主干道应保证进出畅通,路面硬化率达 100%;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道路交通标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村或旅游景点应设置指示牌;结合村庄出入口、闲置用地、村民活动中心合理确定公交站点、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布局。 有旅游等功能的村庄应结合旅游线路,统筹考虑游人规模和环境容量,科学安排旅游道路网络、慢行系统(游览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等)及停车设施(旅游停车场、自驾车营地、交通驿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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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 包人提供的场内交通条件为现状,由承办人自行负责解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

  • 显示器 ≥23.8英寸高清液晶显示器;

  •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 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 甲の解除権) 甲は、次の各号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おいては、本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