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體運送 样本条款

遺體運送.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導致死亡時產生的以下合理和慣常的費用: a. 將被保險人遺體或骨灰運往其國籍國或居住國的費用,或 b. 在被保險人死亡所在地,根據合理的慣例進行土葬或火葬時產生的費用。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遺體運送. 1. 遺體移出前,遺體須由護理人員及安歇園工作人員處理妥當,並以床單蓋住全身,以尊重遺體和其他病患及家屬。如為高度傳染病患或新興流感病患遺體,須由安歇園人員以兩層屍袋包覆妥當後,始可移出。 2. 遺體移離病房時,病房內各床之隔簾需圍起並通知附近人員迴避,再由駐警於遺體推床前指引。如需搭乘電梯者,駐警需先將電梯以專用運轉方式控制於該遺體所在樓層後,方開始運送。 3. 承商須負搬運遺體之責任,且必須遵照本院提供之推運遺體路線(詳附件一:遺體接運路線表)。若本院有所變更時,承商須配合實行之。
遺體運送. 如受保人於海外旅行時身故,全球緊急援助會: i. 安排把受保人的遺體或骨灰運返香港或原居地並支付所需費用;或 ii. 在受保人直系親屬的要求下,賠償受保人於身故地點的殮葬費用,唯費用不能超逾把遺體或骨灰運送回香港或原居地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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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