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与华为员工邮件沟通方式进行股东核查 样本条款

采用与华为员工邮件沟通方式进行股东核查. 是否充分合理,是否能够满足相关指引要求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就哈勃投资的股东情况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方式: 取得并查阅了哈勃投资填写的股东调查表以及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xxxx://xxx.xxxx.xxx.xx ) 、 企查查网站 (xxxx://xxx.xxx.xxx);取得并查阅了哈勃投资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登录华为的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cn)并查阅了华为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取得并查阅了华为投资控股发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及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取得并查阅了哈勃投资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函》 和《说明函》;取得并查阅了华为投资控股出具的《说明函》;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与华为员工的沟通邮件。 发行人对哈勃投资进行股东核查所履行的核查方式结合了华为的公告信息、声明与承诺、书面说明、《确认函》、《说明函》、股东调查表、哈勃投资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等材料,以及第三方信息查询。 其中,关于发行人与华为的邮件沟通,系与哈勃投资专门负责灿勤科技投资项目的主要人员进行沟通,对方通过华为公司邮箱予以回复,具有可信度。在本次注册环节问题下发后,哈勃投资于2021年6月26日又专门出具了《说明函》,再次确认:华为投资控股持有哈勃投资的100%股权;华为投资控股是由华为员工100%持有的企业,股东为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华为工会”)与任正非;华为投资控股通过华为工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均为华为公司员工,没有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持有华为投资控股的股权。2021年9月,华为投资控股对华为工会的参与人员情况进行了确认。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经上述核查确认: 1、 哈勃投资是所持发行人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哈勃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存在受委托持股的情况或代持股情况或类似安排。 2、 哈勃投资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其唯一股东为华为投资控股,无其他股东。哈勃投资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3、 根据对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了哈勃投资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哈勃投资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 同时,哈勃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4、 华为投资控股是由华为员工100%持有的企业,股东为华为工会和任正非。华为通过华为工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均为华为公司员工,无任何政府部门、机构持有华为股份。截至2019年12月31日,华为工会的员工持股人数为 104,572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为121,269人。华为工会的员工人数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中。 其中,任正非先生自1988年任华为公司总裁至今,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任 正非先生对华为投资控股的总出资比例为0.90%,穿透到发行人层面为12.38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04%。 5、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华为工会参与人员均为华为公司员工,通过哈勃投资、华为投资控股和华为工会间接持有发行人10万股及以上的华为员工中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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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投标的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 用。

  •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Ⅷ その他 使用場所への立ち入り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 信用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 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 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7 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 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