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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合限制 样本条款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5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若基金超过上述 1-8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基金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港股通 ETF 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2)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55%,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权益类混合型基金; (3) 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 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运作期限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如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得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2) 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 3) 本基金所投资基金及所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 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 基金及香港互认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5%; (22) 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2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4)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7)、(8)、(15)、(16)、(18)、(19)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5)、(6)、(9)-(14)、(17)、(20)-(2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证券或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3)、(4)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被投资基金可交易或可赎回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 主要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债券、债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现金类资产。其中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 5%;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 50% − 70%;债券、债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例为 20% − 50%。 投资风险:本账户主要面对的是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企业信用风险。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投资组合限制. 投资债券、债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比例最大可达 100%;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 5%。 投资风险:本账户主要面对的是利率风险及企业信用风险。其中债券投资基金会有少量股票仓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