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的澄清. 2.3.1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供应商需将书面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文件发至磋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邮箱(电子邮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并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2.3.2 供应商要求澄清的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 2.3.3 如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有要求澄清的问题都予以解答,澄清答复的文件为补充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文件将以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补充文件对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2.3.4 澄清的内容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2.3.5 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3.6 供应商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 2.3.7 当采购文件与补充文件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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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的澄清. 2.3.1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供应商需将书面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文件发至磋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邮箱(电子邮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并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4.1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技术交流,供应商需将书面资料传真或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文件发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邮箱(电子邮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并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2.3.2 4.2 供应商要求澄清的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
2.3.3 如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有要求澄清的问题都予以解答,澄清答复的文件为补充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文件将以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补充文件对供应商均有约束力4.3 如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有要求澄清的问题都予以解答,澄清答复的文件为补充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文件将以传真、网上公告等 形式告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补充文件对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2.3.4 澄清的内容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4.4 澄清的内容影响询价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询价截止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2.3.5 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4.5 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3.6 供应商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
2.3.7 4.6 当采购文件与补充文件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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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的澄清. 2.3.1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供应商需将书面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文件发至磋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邮箱(电子邮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并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2.4.1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技术交流,供应商需将书面资料传真或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文件发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邮箱(电子邮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并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2.3.2 2.4.2 供应商要求澄清的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
2.3.3 如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有要求澄清的问题都予以解答,澄清答复的文件为补充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文件将以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补充文件对供应商均有约束力2.4.3 如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有要求澄清的问题都予以解答, 澄清答复的文件为补充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文件将以传真、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补充文件对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2.3.4 澄清的内容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2.4.4 澄清的内容影响询价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询价截止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2.3.5 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2.4.5 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3.6 供应商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
2.3.7 2.4.6 当采购文件与补充文件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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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的澄清. 2.3.1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供应商需将书面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文件发至磋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邮箱(电子邮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并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供应商需将书面资料(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电子邮件或送达至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文件发至磋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邮箱(电子邮件与书面文件有不一致的,以书面文件为准),并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确认。
2.3.2 供应商要求澄清的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
2.3.3 如有必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有要求澄清的问题都予以解答,澄清答复的文件为补充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文件将以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补充文件对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2.3.4 澄清的内容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2.3.5 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3.6 供应商未对采购文件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
2.3.7 当采购文件与补充文件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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