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服务费.
32.1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授予合同通知书前按成交金额的1.5%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另缴纳评委评审费用人民币贰仟元整。
采购服务费.
32.1 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下述表格规定执行;如果成交供应商不按照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将不予退还其响应保证金。
32.2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授予合同通知书前还需另缴纳评委评审费用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采购服务费. 33.1 本项目采购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支付。
33.2 中标服务费 26000 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收取”,由中标单位支付。 专家评审费由中标单位另行按实支付。
采购服务费. 1) 招标代理单位将参考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标准,向中标单位收取采购服务费。金额:19640元。
2) 评审费由中标单位另行按实支付。
采购服务费. 按“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所列的“服务类”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方式计算。
采购服务费. 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5 万元/年的采购服务费,每半年结算一次,结算日期为每年11月和4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