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請 样本条款

重新申請. 6.4.1 申請者如欲重新遞交曾遭拒絕的申請,其申請内容必須作出大幅修改,或申請者必須能提供 額外資料以回應評審小組委員會及/或管理委員會在先前評審時提出的評語。重新申請時,申請者須清楚列明重新遞交的申請與原先遭拒絕的申請的相異之處。 6.4.2 重新遞交的申請將被視為新申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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