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合同 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重大合同 指 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金额 5,000 万元以上,或合同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 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料金の算定 (1) 料金は、次の場合を除き、料金の算定期間を「1 月」として算定いたします。 イ 電気の供給を開始し、再開し、もしくは停止し、もしくは供給契約が終了した場合または需要場所を新たに設定した場合 (1) の場合で検針期間の日数がその検針期間の始期に対応する検針の基準となる日の属する月の日数に対し、 5 日を上回り、または下回るとき。 (2) 契約種別、契約電流、契約容量、契約電力等を変更した場合、料金は、次の検針日から変更いたします。 (3) 料金は、供給契約ごとに当該契約種別の料金を適用して算定いたします。
料金の支払順序 料金は、支払義務の発生した順序でお支払いいただきます。
条款号 内 容 采购人:中国科学院大学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 19 号(甲),邮编:100 049 联系人:崔老师,电话:000-0000 000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安装与调试 1. 乙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报价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