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件 样本条款

重要事件. (1) 2006 年 12 月 29 日,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8 年 11 月 6日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整合成立“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为首的集团内十三家公司对发行人实施重组增资,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000 万元,本次增资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以岳总验字〔2006〕第 A054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重要事件. 2001 年 1 月,配合百慕达商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赴美上市的计划,南茂 科技的主要股东台湾茂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于 2001 年 1 月将其持有南茂科技 70.25%的普通股股权出售予百慕达商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时将所取得的出售股权价款全数认购百慕达商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份。 2002 年 9 月,南茂科技投资以集成电路封装业务为主的华特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 12 月,南茂科技投资泰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 2 月,南茂科技投资以金凸块制造业务为主的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9 月,南茂科技与百慕达商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转换, 成为百慕达商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有的子公司。 2014 年 8 月,南茂科技取得易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13,300 千股,取 得价款为 199,164 千元新台币,持股比率为 19%。易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1 日进行增资发行新股 20,000 千股,每股认购价为 20 元新台币,南茂 科技按原持股比例认购 3,420 千股,并额外认购 2,380 千股,合计 5,800 千股, 投资金额总计为 116,000 千元新台币,投资后持有易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加至 21%。 2014 年 9 月,南茂科技以 34,537,860 元日元投资日本生产 BGA 基板的 Ryowa Co., Ltd,购买其 18.12%的股份。 2015 年 6 月,南茂科技以 2015 年 6 月 17 日作为合并基准日对其子公司泰 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泰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 1 股普通股换发现 金 12.5 元新台币暨南茂科技 0.311 股普通股为对价,由南茂科技以现金及发行普通股方式吸收合并,合并后存续公司的名称为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1 日,南茂科技召开第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与其母公司百慕达商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完成后,将以南茂科技为存续公司,百慕达商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被注销,每一股百慕达商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将取得 3.71 美元(不计利息)及美国存托凭证 0.9355 单位的权利 (美国存托凭证 1 单位代表南茂科技增资发行普通股新股 20 股,每股面额为 10 元新台币)。定价依据为综合参考合并双方公司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经各自会计师核阅之财务报告,并参酌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股票市价、公司展望等因素所订定。实际合并对价应依相关法令规范及双方合并契约规定进行调整。南茂科技与其母公司百慕达商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合并案,仍在实施过程中。
重要事件. 2009 年 9 月,力成科技通过海外子公司 Powertech Holding(BVI) Inc. 并购 Spansion Holdings(Singapore) Pte. Ltd.(后更名为 PTI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并间接取得 Spansion 中国苏州 MCP 封测厂,后更名为力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正式跨足大陆地区的封装测试领域。 2012 年 2 月,力成科技通过公开收购取得超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4%股权 (后因执行员工行权,股权比例稀释到 43%)。同年 4 月 3 日起,因超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改选董事和监事,力成科技取得过半数董事席次,而对其具有控制能力,并对其合并财务报表。 2014 年 0 月,力成科技取得新加坡 Xxxes Pte. Ltd. 100%股权,并将其更 名为 Powertech Technology(Singapore) Pte. Ltd.。 2014 年 12 月,吸收合并子公司聚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力成科技与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icron)等单位签订半导体封装投资合约,力成科技通过增加对新加坡子公司 Powertech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之投资间接于西安投资新设力成半导体(西安)有限公司,提供封装服务。2015 年 5 月 22 日,力成半导体(西安)有限公司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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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基金合同 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信诚全球商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重大合同 指 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金额 5,000 万元以上,或合同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 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料金の算定 (1) 料金は、次の場合を除き、料金の算定期間を「1 月」として算定いたします。 イ 電気の供給を開始し、再開し、もしくは停止し、もしくは供給契約が終了した場合または需要場所を新たに設定した場合 (1) の場合で検針期間の日数がその検針期間の始期に対応する検針の基準となる日の属する月の日数に対し、 5 日を上回り、または下回るとき。 (2) 契約種別、契約電流、契約容量、契約電力等を変更した場合、料金は、次の検針日から変更いたします。 (3) 料金は、供給契約ごとに当該契約種別の料金を適用して算定いたします。

  • 料金の支払順序 料金は、支払義務の発生した順序でお支払いいただきます。

  • 条款号 内 容 采购人:中国科学院大学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 19 号(甲),邮编:100 049 联系人:崔老师,电话:000-0000 000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安装与调试 1. 乙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报价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