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代理人. 為賬戶持有人代收款項或處理與賬戶持有人相關的業務或交易時,銀行可使用銀行任何其他分行,或位於任何地區銀行認為合適的任何銀行、聯絡人或代理人之服務。該些分行、銀行、聯絡人及代理人將被視為賬戶持有人的代理。銀行於任何情況皆不須為以下情況向賬戶持有人負責:該些分行、銀行、聯絡人或代理人的作為、遺漏或無償債能力,或任何文書契據於運送時或於該些分行、銀行、聯絡人或代理人持有時遺失、被竊、毀壞或延遲送遞。賬戶持有人須負責所有銀行招致的費用。
銀行代理人. 14.1 信用卡會員同意本銀行可委任任何其他人士或機構作為其提名人或代理人,代其執行本合約所訂明之責任,亦可向該等人士或機構授予或轉讓其於本合約內之權力或採取其他行動用以維持該信用卡帳戶之運作,不論該被授權人之營業地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之地區(包括但不限於新加坡),或因該等授權而須將任何資料披露予該授權人士,該被授權人士可收集、保留、處理或使用該等資料之全部或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