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一章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基金管理人. 指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根据第 33 条条款当时获正式委任成为信托的接任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
基金管理人. 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可能不时获委任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该等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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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是指兴证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届时根据第 25 条正式任命的任何其他一位或多位人士;
基金管理人. 指建银国际资产管理公司或符合附录H规定的其他有资格成为管理公司且继建银国际资产管理公司之后暂时被正式委任为信托管理人的任何个体或多人。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8872488/3488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8872488/3488 法定代表人:章砚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邮政编码:100027电话:0000000000 传真:010-85230023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26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230024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或当时根据第34条规定妥为委任为信托的继任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其他一名或多名人士;
基金管理人. 1 是指行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依据第 23 条被正式任命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任何人员;
基金管理人. 指瑞士百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根据第 25 条不时正式被委任为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其他人士;
基金管理人. 指 中聯前源不動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間於中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為基金的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