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样本条款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并独立决定其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 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收入; (4) 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登记事宜; (5)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 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9)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0)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15)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7)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 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并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9)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23)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28) 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29)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