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辦理工程 样本条款

開始辦理工程. 施工廠商在開始辦理任一主要工程項目之前,應按核准之初步施工計畫提報更詳盡之單項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應按施工程序提出必要之申請。 施工廠商應擬訂施工計畫及施工進度表,使工程司相信所提供之永久性設備、材料、施工設備及人工,及本工程之施工方法、方式與速率均足以達成執行本工程所要求之施工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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