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 样本条款

问题 2. ‌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持续下滑,其中批发配送业务毛利率为 11.75%、11.09%、10.62%和 8.67%,但其业务收入及占比逐年增长。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270.56 万元、 4,299.09 万元、-11,683.45 万元和-365.12 万元,主要原因为批发配送业务部分产品由通过上游商业公司采购转为向生产企业直接采购,向商业公司采购通常有付款账期,而向生产企业采购通常要求预付款项,导致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流出增加。
问题 2. 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书面说明。
问题 2.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与申请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控股股东是否违背同业竞争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4 号文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问题 2. ‌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4.39 亿元,拟投资于红外光学与激光器件产业化项目。募投项目拟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中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飞)与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琊国资)共同投资的项目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智科技)负责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共 5 亿元,向全资子公司安徽中飞缴纳出资,琅琊国资使用产 业引导基金出资,安徽中飞、琅琊国资按持股比例向光智科技出资 9 亿元作为项目 公司的资本金,光智科技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委托借款等方式债务融资 11亿元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问题 2. ‌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长鸿、陈菊花、陈剑峰和蒋亦卿,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叶善群和亚兴投资。上述五人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 164,290,031 股,占总股本 21.13%。本次发行完成后五人持有发行人股份为 18.37%,且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股票质押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若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大幅恶化、市场剧烈波动或 发生其他不可控事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被强制平仓或质押状态无法解决,公司将如何规避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 请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情形。
问题 2. 2020 年 8 月 19 日,发行人披露《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拟发起设立北京北排融拓生态环保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并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2,175 万元。
问题 2. ‌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9,903.12 万元,拟用于年产 6 万台骑乘式 割草机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年产 22 万台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生产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二)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项目一建成后将形成年产汽油类骑乘式割草机 6 万台的生产能力,骑乘式割草机为公司近年来根据客户需求新 开发的产品,已于 2022 年 6 月定型生产,并将于 2022 年 7 月出货销售;项目二 建成后将形成年产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 22 万台的生产能力,为高功率规格的锂电产品。根据公司效益测算情况,项目一达产后毛利率预计为 25.22%,项目二达产后毛利率预计为 22.75%,高于公司现有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水平。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文件。
问题 2.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对客户的信用政策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公司要 求客户在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之日起两年内支付款项。发行人将达到合同付款条件约定的付款之日起两年内未支付的合同款,认定为逾期应收账款。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应收账款信用期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在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之日起两年内支付款项”,上述信用政策是否适用所有客户,是否与同行业上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2. 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3602 万元,用于青稞种植基地项目。按申报文件,本项目可保证原料供应,加强原料质量控制等,同时按申报文件,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内容为“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等。‌ 请申请人具体说明“青稞种植基地项目”保证原料供应,加强原料品质的具体实现方式,请说明本募投建设内容与该项目目的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