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与结论 样本条款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质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事项的核查需要,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访谈、实地调查、查询等查验方式,就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条件进行了核查验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经查验后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亚太会计师出具的“亚会A审字(2020)1198 号”“亚会A审字(2021)第 01610125 号”“亚会审字(2022)第 01610206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 提供的 2022 年 1-3 月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年度、2022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状况为: 年度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亚太会计师历次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 间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文件、交易合同、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等文件。本所律师 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 度的规定履行了适当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房屋情况更新如下: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和《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实质条件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事项的查验所需而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要的书面审阅、查证、实地调查等查验方式,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实质条件进行了查验。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查阅了《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曾发生变更。 2022年12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公司非独立董事邓渝生、独立董事朱西产在本次董事会换届后离任,新增非独立董事沈燕燕,独立董事程峰。 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总经理薛坤伦,副总经理李可雷、赵轰、薛财文,邓渝生卸任副总经理职务。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上述合同的原件。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并且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聘任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代行)兼董事会秘书1名,具体任职情况为: 序号 姓名 职务 董事 1 胡铲明 董事长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换届选举或聘任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发行人相关公告,并通过网络就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诉讼、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询,取得了前述人员出具的《调查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及聘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变动符合有关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及调整发行方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相关公告、发行人与巢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安徽松原与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协议,以及 58,494.79 平方米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查阅发行人取得的本次募投项目的备案及环评批复文件。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验了由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交易合同、价款支付凭证及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等资料的原件,实地调查了有关财产的使用和控制情况,通过网络等公开渠道查证核实了有关财产的权属及状态,从而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他项权利及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情况。 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查验与结论. 就上述事实,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该次股东大会,并书面审查了股东大会形成的表决、决议以及发行人相关公告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