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Clause in Contracts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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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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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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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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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监事会核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 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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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本计划在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同时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 票方式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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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且经董事会审议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 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成授予、登记、公告。若公司未能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 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的,如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6. 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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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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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 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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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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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18年限制性股票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 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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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 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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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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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 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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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董事会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2、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 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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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