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1、 本集合计划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遵守《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集合计划事务。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资产。 2、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集合计划托管人必须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为集合计划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资产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 7、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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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1、 本集合计划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遵守《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集合计划事务。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本集合计划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遵守《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集合计划事务。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资产。
2、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除依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集合计划托管人必须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为集合计划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资产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除依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
7、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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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1、 本集合计划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遵守《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集合计划事务。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资产。
2、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集合计划托管人必须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为集合计划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资产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
7、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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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集合计划托管人必须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为集合计划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资产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集合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除依据《试行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
7、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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